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施行令

# 昭和二十八年政令第五十七号 #

第一条の三 # 向精神薬営業者に関する技術的読替え

@ 施行日 : 令和三年五月一日 ( 2021年 5月1日 )
@ 最終更新 : 令和三年政令第百四十八号による改正

1項

法第五十条の四の規定による技術的読替えは、次の表のとおりとする。

法の規定中読み替える規定
読み替えられる字句
読み替える字句
第四条第一項
前条
第五十条
第七条第一項
麻薬業務所
向精神薬営業所
麻薬に関する業務 又は研究
向精神薬に関する業務
麻薬輸入業者、麻薬輸出業者、麻薬製造業者、麻薬製剤業者、家庭麻薬製造業者 又は麻薬元卸売業者
向精神薬輸入業者、向精神薬輸出業者、向精神薬製造製剤業者 又は向精神薬使用業者
麻薬卸売業者、麻薬小売業者、麻薬施用者、麻薬管理者 又は麻薬研究者
向精神薬卸売業者 又は向精神薬小売業者
第七条第三項
麻薬輸入業者、麻薬輸出業者、麻薬製造業者、麻薬製剤業者、家庭麻薬製造業者 又は麻薬元卸売業者
向精神薬輸入業者、向精神薬輸出業者、向精神薬製造製剤業者 又は向精神薬使用業者
麻薬卸売業者、麻薬小売業者、麻薬施用者、麻薬管理者 又は麻薬研究者
向精神薬卸売業者 又は向精神薬小売業者
第八条
第五十一条第一項
第五十一条第二項
麻薬輸入業者、麻薬輸出業者、麻薬製造業者、麻薬製剤業者、家庭麻薬製造業者 又は麻薬元卸売業者
向精神薬輸入業者、向精神薬輸出業者、向精神薬製造製剤業者 又は向精神薬使用業者
麻薬卸売業者、麻薬小売業者、麻薬施用者、麻薬管理者 又は麻薬研究者
向精神薬卸売業者 又は向精神薬小売業者
第九条第一項
麻薬輸入業者、麻薬輸出業者、麻薬製造業者、麻薬製剤業者、家庭麻薬製造業者 又は麻薬元卸売業者
向精神薬輸入業者、向精神薬輸出業者、向精神薬製造製剤業者 又は向精神薬使用業者
麻薬卸売業者、麻薬小売業者、麻薬施用者、麻薬管理者 又は麻薬研究者
向精神薬卸売業者 又は向精神薬小売業者
第九条第二項
前項
第五十条の四において準用する 第九条第一項
第十条第一項
麻薬輸入業者、麻薬輸出業者、麻薬製造業者、麻薬製剤業者、家庭麻薬製造業者 又は麻薬元卸売業者
向精神薬輸入業者、向精神薬輸出業者、向精神薬製造製剤業者 又は向精神薬使用業者
麻薬卸売業者、麻薬小売業者、麻薬施用者、麻薬管理者 又は麻薬研究者
向精神薬卸売業者 又は向精神薬小売業者
第十条第二項
前項
第五十条の四において準用する 第十条第一項
麻薬輸入業者、麻薬輸出業者、麻薬製造業者、麻薬製剤業者、家庭麻薬製造業者 又は麻薬元卸売業者
向精神薬輸入業者、向精神薬輸出業者、向精神薬製造製剤業者 又は向精神薬使用業者
麻薬卸売業者、麻薬小売業者、麻薬施用者、麻薬管理者 又は麻薬研究者
向精神薬卸売業者 又は向精神薬小売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