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十七年太政官布告第三十二号(爆発物取締罰則)

明治十七年太政官布告第三十二号
分類 法律
カテゴリ   刑事
@ 施行日 : 令和四年六月十七日 ( 2022年 6月17日 )
@ 最終更新 : 令和四年法律第六十八号による改正
最終編集日 : 2023年 01月22日 15時14分

前文

爆発物取締罰則別冊ノ通制定ス
右奉 勅旨布告候事

別冊

爆発物取締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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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

治安ヲ妨ケ 又ハ人ノ身体財産ヲ害セントスルノ目的ヲ以テ爆発物ヲ使用シタル者 及ヒ 人ヲシテ之ヲ使用セシメタル者ハ死刑 又ハ無期 若クハ 七年以上ノ懲役 又ハ禁錮ニ処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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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

前条ノ目的ヲ以テ爆発物ヲ使用セントスルノ際 発覚シタル者ハ無期 若クハ 五年以上ノ懲役 又ハ 禁錮ニ処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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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

第一条ノ目的ヲ以テ爆発物 若クハ 其使用ニ供ス可キ 器具ヲ製造輸入所持シ又ハ 文ヲ為シタル者ハ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ノ懲役 又ハ 禁錮ニ処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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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

第一条ノ罪ヲ犯サントシテ脅迫教唆煽動ニ止ル者 及ヒ 共謀ニ止ル者ハ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ノ懲役又ハ 禁錮ニ処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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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

第一条ニ記載シタル犯罪者ノ為メ情ヲ知テ爆発物 若クハ其使用ニ供ス可キ器具ヲ製造輸入販売譲与寄蔵シ 及ヒ其約束ヲ為シタル者ハ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ノ懲役 又ハ禁錮ニ処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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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

爆発物ヲ製造輸入所持シ 又ハ注文ヲ為シタル者第一条ニ記載シタル犯罪ノ目的ニアラサルコトヲ証明スルコト能ハサル時ハ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ノ懲役ニ処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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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

爆発物ヲ発見シタル者ハ直ニ 警察官吏ニ 告知ス可シ違フ者ハ百円以下ノ罰金ニ処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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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

第一条乃至第五条ノ犯 罪アルコトヲ認知シタル時ハ直ニ 警察官吏 若クハ 危害ヲ被ムラントスル人ニ 告知ス可シ違フ者ハ五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処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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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

第一条乃至第五条ノ犯罪者ヲ蔵匿シ 若クハ 隠避セシメ又ハ 其罪証ヲ湮滅シタル者ハ十年以下ノ懲役 又ハ 禁錮ニ処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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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

第一条乃至第六条ノ罪ハ刑法明治四十年法律第四十五号第四条の二ノ例ニ従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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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

第一条ニ記載シタル犯罪ノ予備 陰謀ヲ為シタル者ト 雖モ未タ其事ヲ行ハサル前ニ於テ官ニ自首シ因テ危害ヲ為スニ至ラサル時ハ其刑ヲ免除第五条ニ記載シタル犯罪者モ亦同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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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

本則ニ記載シタル犯罪刑法ニ照シ仍ホ重キ者ハ重キニ従テ処断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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